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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具及非法充装行为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第三批)

发布时间: 2023-12-17 来源: 案例展示

  近两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时刻保持“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紧迫感,紧盯燃气具及相关这类的产品产品质量、非法充装行为等重点领域,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1.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阴市利港星盛工业用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案

  2023年2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规定充装气瓶。2023年4月11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未依规定充装气瓶。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对两起案件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4月11日分别对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的总计29只气瓶进行充装作业,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

  当事人充装气瓶时未按规定进行全方位检查及对充装检查情况做记录的行为及充装其他单位气瓶及充装无任何标识气瓶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D)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的热负荷项目、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台,货值1500元,获利10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金斯管件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专用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案

  2022年10月26日,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涉及当事人销售的燃气专用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检验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燃气专用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规格型号:RLB-ZH-13,注册商标:诸永 ),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 螺纹项目不符合GB/T 26002-2010《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15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50根涉案燃气软管,进货单价是18元/根,进货总价是900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涉案燃气软管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是23元/根,涉案货值是1150元,获利是250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信息。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家庭专用金属燃气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月10日,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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