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检测院受四川省商场监督办理局托付对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商标为西牧天山的纯牛奶进行食物安全监督抽样。
2022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检测院出具的《查验陈说》(NO:ASHA122Z05182),内容为“食物称号:纯牛奶;商标:西牧天山;规格型号:200ml/盒,生产日期:2022-06-15;被抽样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称号: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职责公司;查验定论:经抽样查验,丙二醇项目(规范目标:不得运用,实测值:0.202g/kg)不契合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查验陈说》以及《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依法奉告其相关权力和职责,并对该超市进行了执法查看,现场查看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2-06-15的西牧天山纯牛奶在进行出售。当事人对查验陈说未提出异议。
2022年9月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静托付外联负责人肖琦承受问询查询。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从生产商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职责公司购进200提西牧天山纯牛奶,由经销商四川云牧供应链办理有限公司发货,进价为38元/提,出售价格为42.9元/提,出售了120提,其他80提作退货处理。当事人购进上述牛奶时,索要了生厂商和经销商的资质证明和该批次牛奶的《查验陈说》。该案的货值金额为858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5148元。
1.《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眉山市彭山区伊米商贸有限公司系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物运营企业的书证;
2.受托付人肖琦身份证复印件及托付书,证明受托付人肖琦与当事人联系的书证。
3.《查验陈说》(编号:ASHA122Z05182)、《四川省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SC78)原件,证明当事人运营超范围运用丙二醇的纯牛奶的书证。
4.《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奉告书》、《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抽样单(非网络)》(SC78),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书证。
5.《现场查看笔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并展开执法查看的书证。
7.当事人提交的四川云牧供应链办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出售预包装食物运营者存案信息收集表》、出售订单及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职责公司《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运营超范围运用丙二醇的纯牛奶来历的书证。
8.当事人提交的新疆天山云牧乳业有限职责公司《查验陈说》(生产日期:2022.6.15)、谱尼测验出具的《查验陈说》,证明当事人实行进货查验职责,不知道收购的纯牛奶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书证。
2022年1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2〕27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说、申辩权。
本局以为,当事人运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纯牛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制止生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运营纯牛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出售收据和查验陈说,实行了进货查验职责,不知道其收购的纯牛奶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并能够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分的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食物运营者实行了本法规则的进货查验等职责,有充沛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免予处分,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的规则,我局决议处分如下: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